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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刚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刚,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刚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马刚不服,以“指控其犯强奸罪不能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代理检察员张传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刚及其辩护人侯先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蔡玉良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开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