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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成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560号罪犯王成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烟芝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8日、2014年7月28日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院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鲁06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现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于2017年7月11日以罪犯王成涛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为由,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提出:2017年7月3日22时许,王成涛伙同刘常亮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六村一平房(具体门牌号××内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7月4日2时30分,王成涛乘车行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6国道蜜橙小区南门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现场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类),王成涛的检测结果呈阳性。王成涛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给予王成涛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假释监督机关认为,罪犯王成涛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成涛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22时许,罪犯王成涛伙同他人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六村一平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次日2时30分,王成涛乘车行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6国道蜜橙小区南门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类),王成涛的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王成涛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检测照片,询问笔录,罪犯出监鉴定表,假释人员通知书,撤销假释审核表、撤销假释建议书及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涛假释考验期间,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真诚悔罪,重做新人,但其不仅不珍惜国家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相反却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6刑更1064号对罪犯王成涛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王成涛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剩余刑期为1年6个月15天)。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王吉昌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