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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378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8元,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1308元,执行费176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