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围场农商行与田庆学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庆学,刘永清,田庆锋,佟彩侠,田庆广,李海侠,张瑞,董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503号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庆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永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庆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佟彩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庆广,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海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董素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围场农商行与被申请人田庆学、刘永清、田庆锋、佟彩侠、田庆广、李海侠、张瑞、董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庆广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地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庆广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地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