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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彩匣与李文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匣,李文静,李红印,尤宝平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506号原告张彩匣,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现住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静,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第三人李红印,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第三人尤宝平,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原告张彩匣与被告李文静、第三人李红印、尤宝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及第三人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第三人,应视为被告及第三人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彩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