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于建功与许兆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功,许兆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580号原告:于建功,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许兆兵,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县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功诉被告许兆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建功负担。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