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国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150号原告:赵国英,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主要负责人:李英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国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