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松与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松,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林松,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花园正街98号1幢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9203049W。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松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松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勇代理审判员 黄 巍代理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