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兰、何鹏、何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海兰,何鹏,何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8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海兰被执行人何鹏被执行人何贤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兰、何鹏、何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海兰、何鹏、何贤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鹏的川XX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执行人何贤友的川XX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书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