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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刘爱、祁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文,刘爱,祁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04号原告:王建文,男,1970年5月18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俊,男,1950年8月24日生,住址同上。系王建文父亲。被告:刘爱,女,1987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祁承辉妻子。被告:祁承辉,男,1985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建文与被告刘爱、祁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建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祁承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文对祁承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刘爱亦同意王建文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文撤回对祁承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