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桂生与张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生,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生,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关于许桂生与张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2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龙应偿还欠款本金133953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4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0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冻结张龙的银行存款4069.83元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冻结张龙的银行存款4069.83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