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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尔视光商贸中心、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北京华尔视光商贸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郝宇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王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菲,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朔,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华尔视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黄金星。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原审第三人北京华尔视光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8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