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温某某、李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9175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温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赣0827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铭东路XXX号5栋1单元XXXX房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铭东路XXX号5栋1单元XXXX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