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玉忠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刑初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忠,曾用名小杨、杨杨、洋洋,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山东省定陶县张湾镇湾子行政村人,无业。现住山西省河津市。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淑芳,山西赢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运检公诉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忠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王某4死亡的丧葬费23218.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4218.5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依法报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晋刑核873389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期间,经本院多次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告知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丙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忠及辩护人张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玉忠同王某1、朱某在王某1家喝酒时,王某4、文某也来到王某1家喝酒,期间,被告人杨玉忠与王某4发生争吵,被告人杨玉忠心怀不满,借外出买烟酒之机,在河津市汽车站一地摊处购买了一把折叠刀伺机报复,回到王某1住房继续喝酒时,被告人杨玉忠再次与王某4发生口角,该杨掏刀朝坐在床上的王某4身体捅戳致其倒在床上后离开现场。当晚王某4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王某4系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玉忠为泄愤报复、持刀捅刺他人致命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杨玉忠辩解,其只朝被害人捅了一刀,离开时,小黄等人还在和被害人殴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为所要手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酒后持刀捅了被害人一刀后离开,被害人身上有八处创口,不能排除系他人所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故应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玉忠同王某1、朱某酒后来到王某1家喝酒时,王某4、文某酒后也来到王某1家喝酒,期间,被告人杨玉忠与王某4发生争吵,被告人杨玉忠心怀不满,借外出买烟酒之机,在河津市汽车站一地摊处购买了一把折叠刀伺机报复,回到王某1住房继续喝酒时,被告人杨玉忠再次与王某4发生口角,该杨掏刀朝坐在床上的王某4左胸部捅戳致其倒在床上后离开现场。当晚王某4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王某4系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1、河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1月26日21时许,杨某1报案称,其位于河津市城区办东关村的家中租住屋南房发现一名男子死亡,胸部有刀伤。1月27日立案。2、证人杨某1(房主)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26日晚上9时左右,我买菜回到家,这时,在我家南房租住的王某1(四川人)来我房喊叫我:“房东,房东,过来。”我就出门看见南房的门开着,有个人躺在南房的床上,王某1在南房里面的窗口处坐着,我走到南房门口给王某1说:“你把躺着的人叫起来。”他说了句什么方言,我没听清,我看着躺着的那个人不太对劲,就用我手机打110报警了。2014年1月26日中午11点多,我和我丈夫赵某吃了饭,我就去金凯大酒店对面的鑫山小区打扫卫生(打短工)。下午2点多回家后,带上我孙子去小关市场买了猪肉,大约4、5点回到家,将晚饭做好,和我丈夫赵某、儿子赵杰吃完饭就去教会买菜。大约晚上9点回来南房的王某1叫我,我看了一下就报警了。我打扫完卫生回家,发现南房的门时开时关,有个高个子男的在门上靠着,里面还有三个人,房客王某1在房间的地上站着,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坐着,他们四人围着一张桌子吃饭喝酒,我买肉回来时他们已离开了。当天下午,我家的租客还有四川的小李(50多岁)、老龟(50岁)在,其他四位租客都不在,所有人的联系电话我都不知道。登记的有陕西的昝四林、河北的王国栋,其他人名字不知道。3、证人王某1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叫王某1,云南人,在河津打工13年了,住东关赵某出租房,我和许文强一起住。2014年1月26日,洋洋和“朱三”到我家找我喝酒,三人喝了一会酒,许文强就回来了,我出去买了一瓶高梁酒,四人继续喝,许文强把饭做好就走了。过了一会,老温(实为文某)、老王(王建民,实为王某4)来到我房间,我就叫我叫房东进来喝酒,房东当时在门口,房东进来后“朱三”就走了,房东跟洋洋喝酒,老王坐在床边上,我让老王跟我喝酒,老王不,我就端起半碗就一口气喝了,这时见老温走了,我也喝高了,就躺在床上睡着了,我起来后见老王头枕着我的肚子仰面躺在我身上,房间里就剩下我跟他了,我就摸了一下他的脸,脸是冰冷的,我就喊房东赶紧打“120”,后来房东就打电话报警了。洋洋40岁左右,山东人,朱三30岁左右,四川泸州人,老温50多岁,陕西人,老王(王建民)50多岁,河南人,都是在劳务市场干活时认识的,不知道名字,也不知道联系电话。我没见老王跟谁打架,估计他是和洋洋打架了。期间老王和洋洋不知道什么原因吵起来了。因为2013年6月份的一天,洋洋把老王的朋友王龙的头打破了,后来,老王还带上武义民找过洋洋,洋洋就跑了,所以估计是洋洋和老王打架了。王龙是四川人,武义民我不认识。4、证人文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叫文某,陕西韩城市人,住河津城北村出租屋。2014年1月26日下午1点左右,我和王某4(河南老王)在河津东关一饭店吃饭,还喝了一小瓶酒。下午2点多,王某4让我和他一起去王中王(实为王某1)家拿钱,说是王中王借了他的钱,说好给他还钱。我和王某4一起到王中王在东关村的租住屋,见王中王靠着门站着,朱三、杨杨(杨玉忠)坐在床边喝酒,姓徐(许)的人正在做菜,他四人好象都喝多了,我俩进了房,王某4骂了一声“都滚出去”,那4人都没有说话,王某4骂完坐到床边上,我坐在门跟前的一个小板凳上,不知谁给王某4倒了一杯酒,他没喝直接把酒泼到地上,大家都不说话,我见王中王喝多了,我说“你睡床上去。”朱三把王中王扶到床上,王某4拉住杨杨的手说:那天的事你不要计较,咱们不打不相识。杨杨说没事,没事。这时,姓徐的把菜做好放到了桌子上,又开了一瓶酒,给每人倒了一杯酒,喝完那杯酒,姓徐的说他有事,就走了。杨杨问王某4原来为什么要打他,王某4大声说:把你打了就打了,你还要咋。我怕王某4闹事,就拉王某4胳膊要拉他走,他不走。杨杨拿出手机拨了110,说:“我在职工医院这里,你们过来一下。”我看见杨杨报警,就又拉王某4,他还是不走。我说你不走,我走了。说完,我就出了房间到街上,等了一会不见他出来,就给他打电话让他赶紧出来。打完电话,杨杨、王某4、朱三相跟着出来了,刚走到巷口,王某4在朱三身上踢了两脚,朱三就跑了,我走到他们跟前,王某4对杨杨说,你看这怂还说他能行,踢两脚比兔子还跑的快,又说咱们兄弟有啥不能说,你不能打110,杨杨笑了一下,对王某4说:咱们再喝一点(酒),王某4点了一下头,杨杨就去买酒,王某4让我和他一起回房,我俩回到房间后,房间只剩下王中王一个人在床上睡觉,过了几分钟,杨杨买了一瓶酒和两盒烟回到房间,紧跟着又进来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杨杨指着背后面的两个人对王某4说“这是我刚从西安来的两个伙计”。杨杨开始倒酒、发烟。我点了支烟,给王某4说:你喝吧,我走了。王某4点了下头,我就走了。出去后,我就回我的租住屋睡觉了。我跟王某4去王中王处,他说王中王欠他钱,但是不是欠他钱,我不知道。王某4平时脾气就不好,喝点酒就开始打人、骂人,所以进房就骂。我听王某4说过,王中王叫杨杨在饭店打一个叫王龙的四川人,当时他和王龙在一起,他不让杨杨打,杨杨不听,他就把杨杨摔倒在地上了。我看见杨杨拨了手机,打没打通我不知道,当时王某4还想夺杨杨的手机,没有夺走。5、证人朱某(朱三)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叫朱某,又名朱三,四川泸州人。2014年1月26日中午11时许,我带着我的箱子和皮包到洋洋在东关村的住处,在洋洋房子里我看到王中王也在,我们3人喝了一瓶二锅头酒。喝完这瓶酒,我让王中王回去做饭,我和洋洋去了小关市场去买菜,买了有四五十元的菜,杨杨买了2瓶红星二锅头。我们带着菜和酒到王中王家,我看到二哥(王中王叫他二哥,我不认识)在做菜,我和洋洋坐在床上,王中王站在门口,二哥把饭做好后,4个人就一起吃饭喝酒。二哥吃了点饭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喝酒喝多了,迷迷糊糊看到又来了几个人。过了会我看到洋洋在一个人脸上扇了几耳光,我说你打人家干什么,都喝酒了。他们就不打了,这时王中王在床上躺着,说完我就走了。我从王中王家出来后,拿着我的箱子和背包坐公交去了龙门村。我把东西放在我干活的老板家老李家。到了晚上,我回城里准备去王中王家,走到王中王家路口的时候,警察就把我抓了。我走时,王中王在床上躺着,洋洋打的那个人也在王中王床上躺着,没有看见洋洋。喝酒中间来了几个人记不清了。我也都不认识。我未打那人。6、证人赵某(房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叫赵某,42岁,河津东关人,搞房子出租。2014年1月26日下午17时,我家租客王中王叫我喝酒,我就到他房间,和他还有洋洋喝了1个多小时的酒。2014年1月26日下午1点多,我在家里见王中王带着两个人回到房间,过了会又来了两个人去了王中王房间,他们几个人在房间吃饭喝酒。下午3点多我出去看了会打麻将,快5点多时我回到家,上厕所路过王中王门口时,他叫我喝酒,我到房间见有王中王、杨杨,床上躺着一个人,我和王中王、杨杨,三人喝了半个多小时,有两人来到房间,其中一个说刚才落下东西,他就在床上找东西,见他拿了个小包,我们没酒了,杨杨就掏出100元让那两个人去买酒,王中王不让买,他俩就走了。过了一会,杨杨就走了,我问他还来吗?他说过5分钟就来,我等了一会,等不上,就出去理发,理发完回到家,院子里的租客给我说王中王房间的人不行了,让我妻子打电话报警,我到我房间,我妻子给我说她已报警。让我去王中王房间看一下是不是死人了,我就到王中王房间,见刚才那人还在床上躺着,我把手放在他鼻子下,感觉那人没有呼吸,在那人手上摸了一下,感觉冰凉,过了一下警察就来了。我到王中王房喝酒时,那人就一直在床上躺着。我们喝酒时,杨杨用手拉那人起来喝酒,叫不起来。7、证人刘某(卖刀人)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河津汽车站门口摆地摊卖刀。2014年1月26日下午是否有个山东口音的人在我这买刀我不知道,想不起来。我一共进了20把,剩下10把,是黑色折叠单刃刀,刀长大约20公分。8、证人王某2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刚才到河津市职工医院太平房看到的尸体是我弟弟王某4。9、证人王某3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刚才到河津市职工医院太平房看到的尸体是我弟王某4。10、证人杨某2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不认识小黄,我在院里和房里没有发现匕首。11、证人黄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黄奇是父子关系。2001年黄奇从家里出去就一直没有回过家,也不给家里打电话和我联系。2015年腊月30日黄奇突然回家,我就问他这么多年去哪里了,他也不告诉我,就是给我要钱,我俩就吵了一架,第二天他就走了。12、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内容:中心现场位于河津市东关村赵某家。其家坐北朝南,有四间北房,两间东房,三间西房,两间南房,院门位于东南角,门完好。中心现场位于赵某家南房东间房,室内东南墙放一单人木床,靠西北墙放一转角柜,靠东北墙放一低柜,上放有案板、电饭锅等,距西墙75cm处放一柜子,其上放有电热锅,一高梁白酒瓶,一碗,一不锈钢盆,一食物袋(辣椒,肉),筷子,酒瓶盖等,在转角柜上放两瓶“红星”二锅头酒瓶,一汾阳王酒瓶。尸体躺于床上,头南脚北,现场提取烟头25枚,制作了提取笔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1月27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持有人杨玉忠处扣押杨玉忠军绿色上衣、军绿色裤子、军绿色褂子各一件。14、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3月7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9把刀具分三列摆在一起(编号为1-9)让辨认人杨玉忠辨认,杨玉忠仔细辨认后指出3号刀具的款式样子为其作案时使用刀具的款式样子。15、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侦查人员将2014年1月26日案发现场的视频截图提供给刘荣看,刘看过后,能准确认出视频里的男子就是2010年和其在一起谈对象的黄琦(陕西柞水县人)。16、现场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27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玉忠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赵某家出租的南房进行了指认。同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玉忠带公安人员对汽车站门口卖刀地摊进行了指认。17、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12月9日侦查人员在河津市看守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12张不同男子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让杨玉忠辨认,其反复辨认后认不出照片中有没有“小黄”。18、河津市公安局(河)公(刑)鉴(尸)字(2014)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主要内容:王某4尸长172cm。口腔及左下颌部在11×4cm范围内散在短条状擦伤10处,颅骨未触及骨折。左胸部内侧距左乳头6cm处一3×0.3cm创口,左侧近腋窝部一2.3×0.3cm创口,左股中段外侧一2.4×0.3cm创口,右股下端前侧一4.2×0.6cm创口,二创口贯通。右股上端内侧一1.5×0.6cm创口,左股上端前侧一2.6×0.6cm创口,左侧近腹股沟处一2.6×0.5cm创口,右侧近腹股沟处一3.5×0.3cm创口,解剖见心包一4.8×1cm刺破口。论证:王某4全身8处创口,其中左胸部创口穿透胸壁,刺破心脏,结合双眼睑球结膜苍白,符合失血体征,系心脏破裂后致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全身8处创口,创缘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单刃刺器所致。鉴定意见:王某4系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19、技术中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死者王某4身穿一套八九式军绿色警服,全身衣着共7处刺破口,上身警服二处刺破口,警裤五处刺破口,刺破口与身体上的创口相对应。20、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075号物证、亲缘关系鉴定书,主要内容:经DNA检验,现场提取的5枚烟头为王某1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有8枚烟头为杨玉忠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有2枚烟头为朱某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有6枚烟头为一未知男性所留,有一枚烟头检出混合DNA,包含有王某1和朱某的STR分型。在送检的杨玉忠军绿外套上检出人血,为死者王某4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死者王某4和王某2来自同一父亲。21、河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26日14时57分,接警台接到155××××6183手机称:职工医院这有点事。在接警员继续询问下,对方将手机挂断,不予理会。(此号码为杨玉忠手机号)22、关于杨玉忠故意杀人案的接报时间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26日晚上9点左右,刑警队接110报警,东关出租屋内一名男子死亡。直到2014年1月27日凌晨2点35分,将报案人杨某1带到办案区网上受案。23、河津市公安局刑警队陈鹏、赵杰锋对抓捕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26日接110指令,东关村一出租屋内有人死亡,经询问王某1、朱某,得知杨玉忠在案发现场,但找不到杨玉忠,锁定杨有作案嫌疑,后将藏匿在东关村另一出租屋的杨玉忠抓获。24、刑警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本案中的杨杨、洋洋系杨玉忠;老温系文某,王建民系王某4,朱三系朱某;王中王系王某1。25、河津市创伤急救中心证明,主要内容:我中心于2014年1月26日21点23分接到110电话,即赶往现场一中心医院斜对面,东关巷内出租房。民警和120在现场,一名男性患者躺在房内,查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诊断为临床死亡。26、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杨玉忠的基本情况及王某4基本情况,杨玉忠,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山东省定陶县张湾镇湾子行政村人。王某4,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新建街242号。27、柞水公安局提供的人口信息,主要内容:黄奇,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柞水县小岭镇新华村人。28、(1)讯问杨玉忠笔录,主要内容:别人叫我小杨或者杨杨,住河津东关出租屋。2014年1月26日下午1点左右,朱三到我租住的房间叫我去菜市场买些菜去王某1家里喝酒,我买了两瓶二锅头酒,朱三买了些菜,一起到王某1家。见到王某1和老二在家,老二开始做饭,我们4人就开始喝酒,过了会老王和一个陕西人就来了,老王进门后就给我借钱,我说没钱,然后老王给他倒了半碗酒,喝完后,他要打我,我就用手机打110;老王就把我手机拿走不让打,这时老二就走了,老王用胳膊在我嘴上打了一下,我对他说:“我给你买瓶酒买盒烟,我真是没钱借给你。”他把手机给了我,我出去到汽车站附近的地摊花10块钱买了把刀,再到附近商店买了两盒白沙烟和一瓶汾阳王酒就回王某1的房间了。我到房间后,看见又来了一个叫小黄(不知名字,湖北人)的和另一个人,我将烟酒给了老王对他说:“烟酒都给你买了,我能走了吗?”老王给我倒了半碗酒说:“喝完再走。”我说:“酒不能再喝了,下回我们还能喝。”老王就踢了我一脚,我拿出手机打110,他拿起我手机说:“你要是再打110信不信我弄死你。”他坐在床上,我要手机他不给,我就拿出刀子在老王左胸部捅了一刀,我没拔刀,顺手把我手机拿着跑出房间到院子里。当时王某1喝多了,在床上睡着,老王在床上坐着,小黄和另一个人在房间站着,不知道给老王要什么东西,我捅了老王一刀后,转身往外走,看见小黄往老王跟前走,要打老王,另外一个人就把门关住了,听见房里有打斗声,我在院里见到房东说“里面可能要出事,你去看看。”房东说没事,我就走了。小黄和另外一个人怎么到老王房间的,不知道,他俩人可能认识。前几年我和小黄一起在河津菜市场打过工,听说他在河津不知什么地方当上门女婿,我和老王只是认识,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给王某1买了大米、风扇、酒,而老王到王某1房间把东西拿走了,还打了我几下,这是第一次见老王。后来我在汽车站碰到老王他又打我,还让我请他吃饭,这次是第三次见他,他又欺负我。汽车站卖刀的是个三四十岁的妇女,买的刀是一把折叠单刃刀,大约有10到15公分长,刀身是黑色的。买刀是老王再打我,我就用刀子对付他。捅完老王后,跑回我住的地方,在门口碰见朱三,朱三说到房间给王某1要东西,我就和他一起回王某1的房间一次,老王在床上躺着,没说话也没动,朱三来直接拿了他自己的一个小本本后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我一个人去的,我到王某1的房间拿了几个苹果和一些花生。我手机后四位是6183,我不认识严富礼。(2)、被告人杨玉忠供述,主要内容:我以前交待“小黄”是湖北的,我不知道是湖北什么地方。我当时在死者身上捅一刀后就没有拿刀。我后来返回房间没有注意看刀,我到房间拿了苹果就走了。我当时身穿戴帽子军绿色外套,里面穿军绿色褂子,下身穿军绿色裤子。我觉得是因为他打我我都给他跪下了,他还打我我实在受不了了才拿刀捅了他。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杨玉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玉忠在与被害人王某4发生争执后,不能采取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胸,其在离开现场后,曾返回现场,在返回现场后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到场后骂过被告人等,引起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但非重大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在被告人杨玉忠捅刺后,不能排除他人继续作案的问题的意见。经查,本案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作案,虽未查清,但能够认定被害人左胸部之创,系被告人所为,此创伤致心脏破裂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对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忠与他人在王某1家喝酒期间与王某4发生争吵,后其借买烟酒之机买了一把折叠刀,在返回到王某1住房继续喝酒时,与王某4再次发生口角,其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到场后先骂被告人的行为有过错,引起了本案的发生,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