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窦丽杰与田宇波、曹佳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丽杰,田宇波,曹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窦丽杰,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田宇波,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曹佳敏,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佳敏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