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凯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33号原告郭凯,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女,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郭凯之母。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法定代表人郭少春,具体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吴芳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凯诉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凯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郭凯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张若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