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彩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彩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20号起诉人:孟彩媚,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南一巷*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起诉人孟彩媚诉被起诉人任锦山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孟彩媚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任锦山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作出(2017)晋0107民初1636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孟彩媚未提出上诉,该裁定生效。2017年5月27日,孟彩媚将该案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返还装修款产生的欠款纠纷,按照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17)晋0109民初1580号不予受理裁定书,现该裁定已生效。2017年6月28日,孟彩媚要求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返还装修款引起的欠款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任锦山住所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