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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792民初434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尹某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时梁化峰自称为被告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未向本庭提交诉讼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书,庭后亦未在限期内补交,故其代理人身份,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保险费6920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袁某某经王振华介绍与被告张某某相识,被告张某某、尹某某系夫妻关系,尹某某系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生产资金短缺,被告从2015年7月起至2015年11月8日,陆续在原告袁某某处多次借款并约定月利息为2%。截止到2017年4月1日,确认欠款共计3460000元,同年4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如不能还款,三被告将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某、尹某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尹某某为夫妻关系。尹某某为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袁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记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为月息20000元。借款人张某某、尹某某以本厂土地房照为抵押,用款期限为壹年。借款人处张某某签名。2015年11月8日,被告张某某、尹某某为案外人徐俊峰、原告袁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记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人某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款人以该公司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为抵押,利息为每月叁万叁仟元整,从2015年11月9日起息,每月付利息一次,暂以一年为限。放款人派代表进入该厂监督,协助生产,工资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处张某某、尹某某签字捺印。原告袁某某称,该笔1000000元中有其个人借款400000元。案外人徐峻峰对此事实无异议。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提交了2015年7月21日、2015年11月9日取款的户名为袁某某、蔡某甲(袁某某妻子)、袁甲(袁某某女儿)、蔡某乙(袁某某亲属)、蔡某丙(袁某某亲属)的存单,证明部分出借款项的来源。2017年4月5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袁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记载张某某、尹某某因鑫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产品资金短缺,共同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8日陆续从袁某某处借款及约定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1日共计欠款人民币3460000元。张某某、尹某某愿用其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做此欠款担保物,如不能偿还借款愿用此抵押物进行清偿。如抵押物未能清偿此债务,张某某和尹某某个人共同承担。借款人处张某某签字捺印。以上借款原告陈述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购买保险,支付保险费692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为借条、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锦州市松山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定期存单、户口簿、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另查明,袁某某持有一份2015年8月12日,被告张某某、尹某某为原告袁某某出具借条的复写件,借条记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人某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借款人以该公司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利息以本厂生产产品数量为准,每根管收取费用壹元整。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该厂不生产产品为止,到时还清本金。放款人派代表进入该厂负责登记数量,工资3000元/每月,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处张某某、尹某某签字。 对于2017年4月5日借条中3460000元的形成原告袁某某说明为:2015年7月20日借条:2015年7月20日-2017年4月共20个月,100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400000元。2015年8月12日借条:按生产量约定利息,张某某算的,共生产了456000根管,利息456000元。2015年11月8日借条:2015年11月8日到2017年4月共17个月,400000元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204000元。上述利息及本金一共3460000元。 本院认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所涉三笔借款,2015年7月20日的借条、2015年11月8日的借条原告袁某某均出示了原件。2015年8月12日的借条,原告袁某某只持有复写件。2017年4月5日的汇总借条虽然记载向原告借款的本息共计3460000元,但无本金数额的记载,亦无利息的计算说明,该借条的合法性,本院无法确认。故结合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无法确认2015年8月12日复写件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根据。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7月20日的借条中没有被告尹某某签字,只有被告张某某签字。且被告张某某并非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系为被告某有限公司借款及借款用于该公司经营。故原告主张被告某有限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某某与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尹某某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11月8日的借条为张某某、尹某某二人签字,原告袁某某主张借款系用于被告某有限公司的经营。但该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告主张某有限公司负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所涉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标准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偿还借款34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再按月利2%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但2017年4月5日的汇总借条无本金数额的记载,亦无利息的计算说明,该借条的合法性,本院无法确认。故应依本院确认的两笔借款共计1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费6920元应由三被告负担一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36元,减半收取计17268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7195元,被告张某某、尹某某负担10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天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