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正军,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2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正军,男,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风娇,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军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52-9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斌,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勇,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上诉人赵正军因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行初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行初13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