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6429-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文华,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上诉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慎行,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上诉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8825-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自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仙春,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被上诉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富,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系被上诉人职工。上诉人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理期限的手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工程量、罗永富已支付屠文华工程款1056440及铝合金窗280元/㎡、推拉门295元/㎡、平开门330元/㎡、幕墙645元/㎡的定价正确。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受上诉人指示支付玻璃款28万元错误。双方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和罗永富采购,也没有指示被上诉人汇款。本案只有罗永富个人而没有被上诉人汇款购买玻璃的证据,也没有杭州蓝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发货凭证、发票等证据。对该有争议的28万元玻璃款,被上诉人应负举证不力的风险。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明显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2015)台黄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被上诉人支付给杭州蓝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三笔玻璃款共25万元,因未查明是否属于该案工程的材料款,需另行处理。而邵某班组在2007年11月27日付罗永富1标段11-12号楼玻璃款共198800元,有双方对账明细可查。三、百叶栏杆、玻璃栏板、栏杆扶手、楼梯栏杆应该按照3标段标准计算,如二类百叶为420元/㎡,铝合金栏板为410元/㎡,铝合金栏板、钢化玻璃楼梯扶手为430/㎡元,铝合金弧形栏板为455元/㎡,楼梯栏杆为430元/㎡。原审判决铝合金窗百叶为355元/㎡、铝合金栏杆为375元/㎡,少判了126598.85元。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8万的结算单是认可的。之前的25万是���过汇款汇过去的,最后支付的3万上诉人也是清楚的。二、关于价格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一份2006年6月6日的合同,铝合金门窗和推拉门的价格是按照合同里载明的价格来计算的。栏杆的价格参照2007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按照375元/㎡计算。铝合金栏杆在图纸里是没有的,只有屋顶栏杆和铝合金空调栏杆,铝合金空调栏杆只是围一圈,总包审计结算价是109元/㎡,而上诉人却按照375元/㎡计算。被上诉人认为按照审计报告的结算价再下浮11%的计算方法是最合理的。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铝合金门窗工程款1082080.6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黄岩芭堤水岸1标段工程的承包人。原告(当时名称为台州市坚业工贸有限公司,后于2009年11月10日变更至现名)向被告承包了1标段铝合金���项工程。原告承包后,内部分成屠文华、邵某二组进行施工。200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载明:被告将芭堤水岸1标小高层A11#、A12#、A13#楼所有铝合金门窗、栏杆及1标段所有排房3#-7#、14#-18#加会馆的铝合金栏杆、铝合金百叶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量按审计为准、铝合金栏杆造价375元/米,铝合金门、窗按二标三标同等价格结算。该合同上,原告经办人为屠文华,被告经办人为罗永富。工程完工后,屠文华与罗永富于2015年1月24日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汇总表载明:A11#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窗873.89m2、铝合金推拉门337m2、铝合金平开门134.13m2、铝合金窗百叶167.73m2、铝合金窗幕墙41.04m2、铝合金栏板406.04m、屋面铝合金栏杆72.24m、铝合金空调栏杆90.09m;A12#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窗873.89m2、铝合金推拉门337m2、铝合金平开门134.13m2、铝合金窗百叶167.73m2��铝合金窗幕墙41.04m2、铝合金栏板406.04m、屋面铝合金栏杆72.24m、铝合金空调栏杆90.09m;A13#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窗631.38m2、铝合金推拉门393.07m2、铝合金平开门55.86m2、铝合金窗百叶95.98m2、铝合金窗幕墙53.4m2、铝合金栏板406.04m、屋面铝合金栏杆43.87m、铝合金空调栏杆47.52m、铝合金弧形栏杆74.93m;会馆施工面积为铝合金阳台栏板145.4m、平开门2.5m2、铝合金窗百叶31.37m2;地下车库B4#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窗3m2;地下车库B3#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窗4.5m2;B3#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1.53m2、楼梯铝合金栏板70.84m、阳台铝合金栏板48.24m;B4#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2.62m2、楼梯铝合金栏板67.44m、阳台铝合金栏板48.24m;B5#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5.3m2、楼梯铝合金栏板37.98m、阳台铝合金栏板100.64m;B6#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5.77m2、楼梯铝合金栏板38.3m、阳台铝合金栏板95.1m;B7#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7.93m2、楼梯铝合金栏板106.9m、阳台铝合金栏板71.1m;B14#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6.05m2、楼梯铝合金栏板45.58m、阳台铝合金栏板72m;B15#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5.02m2、楼梯铝合金栏板109.26m、阳台铝合金栏板62.94m;B16#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7.46m2、楼梯铝合金栏板107.22m、阳台铝合金栏板42.72m;B17#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8.99m2、楼梯铝合金栏板76.44m、阳台铝合金栏板54.84m;B18#楼施工面积为铝合金百叶窗17.46m2、楼梯铝合金栏板107.22m、阳台铝合金栏板42.72m。另载明联系单工程增项为A11-12楼道窗更改、会馆防护铁丝网片增加。该汇总表上还注明11#、12#楼是屠文华和再辉共同安装制作。根据联系单,A11-12楼道窗更改费用为13481.32元,会馆防护铁丝网片费用为968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屠文华项下工程款1056440元。被告另按照原告指示,直接支���玻璃款28万元,但原告内部对该28万元玻璃是用于屠文华组还是邵某组存在争议。原告另承接了芭堤水岸2标段、3标段的铝合金分项工程,其3标段铝合金门窗价格为按业主单价返还门窗35元每平方米,即铝合金窗280元/m2、铝合金推拉门295元/m2、铝合金平开门330元/m2、铝合金窗百叶355元/m2、铝合金窗幕墙645元/m2。2014年12月29日,原告曾就1标段铝合金分项工程邵某组的项目诉至该院,其主张中涉及本案汇总表载明的工程项目有地下车库B4#楼铝合金窗3m2、地下车库B3#楼铝合金窗4.5m2、会馆平开门2.5m2、A11#楼铝合金窗873.89m2、A11#楼铝合金推拉门337m2、A11#楼铝合金平开门134.13m2、A12#楼铝合金窗873.89m2、A12#楼铝合金推拉门337m2、A12#楼铝合金平开门134.13m2。该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其中载明玻璃款在该案中暂时扣除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芭堤水岸1标段铝合金工程已经完工,现已具备结算条件。根据双方对工程量的核对,本案涉及的工程量为A13#楼铝合金窗631.38m2、A13#楼铝合金推拉门393.07m2、A13#楼铝合金平开门55.86m2、铝合金窗百叶590.94m2(A11#楼铝合金窗百叶167.73m2+A12#楼铝合金窗百叶167.73m2+A13#楼铝合金窗百叶95.98m2+会馆铝合金窗百叶31.37m2+B3#楼铝合金百叶窗11.53m2+B4#楼铝合金百叶窗12.62m2+B5#楼铝合金百叶窗5.3m2+B6#楼铝合金百叶窗5.77m2+B7#楼铝合金百叶窗17.93m2+B14#楼铝合金百叶窗6.05m2+B15#楼铝合金百叶窗15.02m2+B16#楼铝合金百叶窗17.46m2+B17#楼铝合金百叶窗18.99m2+B18#楼铝合金百叶窗17.46m2)、铝合金窗幕墙135.48m2(A11#楼铝合金窗幕墙41.04m2+A12#楼铝合金窗幕墙41.04m2+A13#楼铝合金窗幕墙53.4m2)、铝合金栏杆3260.22m(A11#楼铝合金栏板406.04m+A11#楼屋面铝合金栏杆72.24m+A11#楼铝合金空调栏杆90.09m+A12#楼铝合金栏板406.04m+A12#楼屋面铝合金栏杆72.24m+A12#楼铝合金空调栏杆90.09m+A13#楼铝合金栏板406.04m+A13#楼屋面铝合金栏杆43.87m+A13#楼铝合金空调栏杆47.52m+A13#楼铝合金弧形栏杆74.93m+会馆铝合金阳台栏板145.4m+B3#楼楼梯铝合金栏板70.84m+B3#楼阳台铝合金栏板48.24m+B4#楼楼梯铝合金栏板67.44m+B4#楼阳台铝合金栏板48.24m+B5#楼楼梯铝合金栏板37.98m+B5#楼阳台铝合金栏板100.64m+B6#楼楼梯铝合金栏板38.3m+B6#楼阳台铝合金栏板95.1m+B7#楼楼梯铝合金栏板106.9m+B7#楼阳台铝合金栏板71.1m+B14#楼楼梯铝合金栏板45.58m+B14#楼阳台铝合金栏板72m+B15#楼楼梯铝合金栏板109.26m+B15#楼阳台铝合金栏板62.94m+B16#楼楼梯铝合金栏板107.22m+B16#楼阳台铝合金栏板42.72m+B17#楼楼梯铝合金栏板76.44m+B17#楼阳台铝合金栏板54.84m+B18#楼楼梯铝合金栏板107.22m+B18#楼阳台铝合金栏板42.72m)。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涉案工��款应为A13#楼铝合金窗176786.40元(631.38m2×280元/m2)、A13#楼铝合金推拉门115955.65元(393.07m2×295元/m2)、A13#楼铝合金平开门18433.80元(55.86m2×330元/m2)、铝合金窗百叶209783.70元(590.94m2×355元/m2)、铝合金窗幕墙87384.60元(135.48m2×645元/m2)、铝合金栏杆1222582.50元(3260.22m×375元/m),再加上A11-12楼道窗更改费用13481.32元、会馆防护铁丝网片费用968元,总金额为1845375.97元。双方一致认可该工程款中被告已经支付1056440元,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主张还于2010年2月13日通过罗永富账户转账至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肖坚账户10万元。因该笔转账发生时肖坚已非原告法定代表人,且肖坚在其与罗永富的另一案件诉讼中又主张该笔转账款系罗永富支付双方间个人经济往来,因此被告要求将该款用以抵扣本案工程款,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按照原告指示直接支付玻璃款28万元,在涉及邵某组工程款中已经抵扣10万元,剩余18万元要求在本案工程款中抵扣,原告则表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剩余18万元玻璃系用于屠文华组施工项目,不同意抵扣。该院认为,被告系与原告成立工程分包关系,该28万元玻璃系用于原告的工程项目,是替原告采购玻璃,屠文华、邵某分组进行施工,是原告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影响该款项的结算对象。因此,剩余18万元应当在本案工程款中抵扣。至于工程组间如何结算,应当由原告内部自行处理。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金额应为608935.97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608935.97元,并自2016年3��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9元,由原告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6357元,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82元。本院二审期间,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邵某与罗永富结算工程款的对账单,并申请证人邵某出庭作证,拟证明邵某与罗永富结算的时候已经于2007年11月27日扣除玻璃款198800元。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198800元玻璃款是25万玻璃款之外的,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邵某支付11#-12#楼内窗玻璃款198800元的事��,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本院除对“被告另按照原告指示,直接支付玻璃款28万元,但原告内部对该28万元玻璃是用于屠文华组还是邵某组存在争议”不予认定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认定铝合金窗百叶为355元/㎡、铝合金栏杆为375元/㎡是否正确;二、被上诉人有无代为支付玻璃款28万元以及其中的18万元应否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07年3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量按图纸制作,按审计为准。铝合金栏杆造价:375元/米。铝合金门、窗按二标三标同等价格结算。而3标段铝合金门窗价格为按业主单价返还门窗35元每平方米。故原审判决认定铝合��窗百叶价格为355元/㎡、铝合金栏杆为375元/㎡得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六条第3款约定,材料采用广东兴发铝材,玻璃采用杭州蓝天夹胶玻璃。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杭州蓝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证明和罗永富的三张台州银行补发回单,但证明、补发回单的总额均为25万元,与被上诉人主张代为支付的28万元玻璃款不一致,而且证明上没有杭州蓝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也未出庭作证。在上诉人否认指示被上诉人支付玻璃款,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主张其受上诉人指示代为支付28万元玻璃款依据不足。此外,(2015)台黄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载明,“另暂扣玻璃款100000元(因被告支付给杭州蓝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250000元,现未查清是否属于本案工程的材料款,需另行处理,故作暂扣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剩余18万元在本案工程款中抵扣不当。综上所述,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788935.97元,并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9元,由上诉人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479元,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皇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125元,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