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顺英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英,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42号原告:李顺英,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民,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顺英与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顺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