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377号原告:朱某1。被告:朱某2,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