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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377号原告:朱某1。被告:朱某2,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