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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秀兰与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黑龙江省庆阳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庆阳农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9959-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秀兰自愿撤销对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5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永宽审判员  孙成福审判员  马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