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937号原告刘某1,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朱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蔡县。原告刘某1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某3,二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长期分居,对原告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婚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女刘某2、刘某3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1请求离婚,被告朱某同意离婚。婚生长女刘安奇归原告刘某1抚养,婚生次女刘某3归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