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张新明、郑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张新明,郑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地址子长县金融街。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新明,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明,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新明、郑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金明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新明负责偿还,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郑金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郑金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