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辖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30赵福娟与黄效华、梁庆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效华,赵福娟,梁庆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效华,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娟,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审被告:梁庆芝,女,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黄效华因与被上诉人赵福娟、原审被告梁庆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效华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云龙区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7)苏0311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即涉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南路4号综合楼的三、四层,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黄效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