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543号原告: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会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高岩,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鸡西市皇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