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发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易发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贤勇,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文龙,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发慧,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万州区人。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发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4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国 林审判员 董 措 毛审判员 杨吉措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志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