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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映德、雷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邹映德,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石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炳钿,经理。被执行人:邹映德,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雷青,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映德、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198.9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中扣划雷青银行存款26068元、扣划邹映德银行存款3130.96元),同时查明本院在诉讼保全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雷青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商业用房和住房及XX街156号商业用房,本院在上述诉讼保全中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映德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掌控)。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