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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对王奇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初15号起诉人:王奇,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奇以长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长岭县大兴镇顺山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奇起诉称,2017年4月14日、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信息,但被告至今均未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土地位置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地发包合同信息,公开长岭县大兴镇顺山村村民委员会自2001年1月1日之后的所签订的土地发包合同和经民主评议程序的信息,判决被告公开土地发包合同的财务入账的信息。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奇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洪彬审判员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