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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东,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和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伟东利用被害人傅某与周某1、周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事由,谎称帮傅某在打官司过程中跑关系,分两次在丽水市莲都区水木清华小区3幢1单元402室家中骗取傅某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伟东退赔被害人傅某人民币3.5万元,取得被害人傅某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周伟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周伟东于2017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周伟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赵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伟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周伟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