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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自瑛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028执2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自瑛,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余自瑛,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友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自瑛与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拖欠工人工资及银行贷款严重,明显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正在准备将执行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