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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驰、颜国兴等与曾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驰,颜国兴,龚武林,曾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182号原告:谢驰,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颜国兴,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龚武林,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清惠,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清松,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驰、颜国兴、龚武林与被告曾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谢驰、颜国兴、龚武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驰、颜国兴、龚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驰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