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〇医院与邵洪利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〇医院,邵洪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特3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〇医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经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刚,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由娜娜,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人:邵洪利,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〇医院与邵洪利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崔鑫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〇医院(以下简称医方)与申请人邵洪利(以下简称患方)因医疗纠纷,于2017年7月4日经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医方向患方一次性补偿50000元(包括患者在医方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费用),于本裁定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双方医疗纠纷终结,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再向医方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