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李娟、权清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李娟,权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1号。负责人宫小萍,任行长。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权清涛,男,汉族,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李娟、权清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娟、权清涛的银行存款19636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