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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艳霞与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霞,秦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1957号原告:董艳霞,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强,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春阳,男,回族,1978年3月31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董艳霞与被告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强、被告秦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艳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到偿还完毕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5日,被告秦春阳因急用钱,向原告董艳霞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之后,被告按照约定利率仅将利息结算止2014年12月15日。由于被告失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秦春阳辩称,起��事实属实,确系欠原告20000元;但原告在此之前多次向我追要30000元欠款,告知我以条说事,我想见这30000元和20000元的欠条。被告秦春阳承认原告董艳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秦春阳承认原告董艳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董艳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艳霞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