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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正学与孙秉华、许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学,孙秉华,许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23号原告:冯正学,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生。被告:孙秉华,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被告:许玉玲,女,汉族,1975年9月6日生。原告冯正学与被告孙秉华、许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冯正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