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萍与山西百利盛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山西百利盛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973号原告黄萍。委托代理人杨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素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百利盛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新街27号信息产业大厦时代广场1301A。法定代表人邹小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萍与被告山西百利盛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黄萍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