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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丹宁与乌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宁,乌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丹宁,女,49岁,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尼,男,38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王丹宁申请执行乌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乌尼在XXXXXXX账户YYYYYYY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尼在XXXXXXXX账户YYYYYYYY中的存款SSSS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CCCCCCCCCC。本���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