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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汤继敏、黄凤美社会抚养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汤继敏,黄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园艺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汤继敏,男,1978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黄凤美,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6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汤继敏、黄凤美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8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3个孩子,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6年12月14日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汤继敏、黄凤美共同征收44340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4日送达了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汤继敏、黄凤美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6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6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