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金锁与东莞昆盈电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锁,东莞昆盈电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5633号原告:赵金锁,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东莞昆盈电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834960X5。法定代表人:卓世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敏,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锁诉被告东莞昆盈电脑���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锁及被告昆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90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赵金锁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昆盈公司工作,担任员工一职,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9日昆盈公司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以赵金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赵金锁辞退,昆盈公司违法解雇赵金锁,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赵金锁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3003元,已工作6年2个多月。2016年12月29日9时35分左右,公司规定车间上班2小时休息10分钟(9时30分至9时40分)期间,被昆盈公司一个女保安发现赵金锁裤子口袋��有手机,赵金锁也没有拿出来玩,更没有拍照,没有出现制止不听的情况。女保安叫赵金锁下去,赵金锁也下去登记为忘带手机,并把手机放到鞋柜。后来赵金锁回到车间不到半小时,被昆盈公司保安队长带到人资部解除劳动合同了。昆盈公司没有支付赵金锁经济补偿金。赵金锁认为昆盈公司因为赵金锁忘带手机这件事就是重大违纪,是霸王条款,过于苛刻、处罚。赵金锁也没有给昆盈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昆盈公司公司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被告昆盈公司辩称,赵金锁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将手机带到车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昆盈公司将赵金锁开除,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庭驳回赵金锁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金锁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昆盈公司工作,担任普工一职,工作内容为对电子产品不良品���修,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确认赵金锁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数额为3003元。关于赵金锁的离职情况。昆盈公司主张赵金锁在2016年12月29日未经允许携带手机进入车间,违反昆盈公司的规章制度,昆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奖惩管理作业办法第6.7.30条的规定,解除与赵金锁的劳动关系。对此主张,昆盈公司向本院提交内部公告(复印件)及内部公告阅读签名表、关于赵金锁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工会意见、违纪处分通知单、离职申请确认书、离职申请交接书、离职证明及奖惩管理作业办法(复印件)以证明其主张,其中:1.内部公告(复印件)及内部公告阅读签名表显示昆盈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员工以下规章制度:“为规范员工上班期间日常工作之行为,现重申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一经查核视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处理:一、经备案许可手机、相机、录像设备除外,严禁其他方式将违禁品(手机、相机、录像设备、香烟、打火机、管制刀具等)携带入车间、仓库、办公室者;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项;三、虚报或伪造工作(考勤)记录、资料者。”赵金锁签名确认其已经阅读该公告;但称因为时间较长其忘记该公告内容,并称其带手机入车间只是轻微的违纪行为,但昆盈公司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2.关于赵金锁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系昆盈公司对赵金锁带手机进车间,要求对其进行解雇而向工会提交的申请,赵金锁确认该申请的真实性;3.工会意见显示昆盈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一致同意给予赵金锁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赵金锁以其不清楚工会有无开会为由对该工会意见不予确认;4.违纪处分通知单、离职申请确认书、离职申请交接书显示赵金锁确认其于2016年12月29日9时30分左右将手机带入车间且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当日在离职申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其因带手机进入车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而离职,赵金锁于该离职申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5.离职证明系昆盈公司出具给赵金锁,以赵金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金锁的劳动关系,赵金锁于该离职证明上签名确认;6.奖惩管理作业办法(复印件)第6.7.30内容为“未经备案许可,带违禁品(手机、相机、录像、具存储功能等设备),入严禁区(生产车间所属料区、生产线区、办公区域)、料仓、成品仓库者”;赵金锁称该奖惩管理作业办法系昆盈公司副总��职后修改的,与其入职时学习的奖惩管理作业办法有很大变化。关于赵金锁为何在离职申请确认书上签名后又称系被昆盈公司违法解雇,对此赵金锁称其入职时学习的奖惩管理作业办法与昆盈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作业办法有很大变化,不准带手机入车间是霸王条款,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赵金锁不得不签名,赵金锁只是把手机放在裤袋里,并没有拿出来,昆盈公司的处罚太重。对于赵金锁的岗位为何要保密的原因,昆盈公司称电子产品研发后在开产品发布会或者上市前,必须进行保密,不允许产品图片或者外盒照片等流出市面,否则将导致巨额赔偿,员工在进入车间前需要通过安检门检测是否有带手机,不清楚赵金锁如何逃过检测试带了手机进入车间。赵金锁入职时,智能手机还没有普及,所以赵金锁入职时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但现在由于自媒体的高度发达,所以昆盈公司才制定了这样的规章制度。赵金锁确认其入车间前需要经过安检门,但因为当天上班赶时间忘记把手机拿出来,而过安检门时也没有检测出来带手机,是昆盈公司检测仪器有问题。后双方因赔偿金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赵金锁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提起申诉,赵金锁诉请昆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45元。仲裁结果:一、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赵金锁提出的所有请求事项。赵金锁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昆盈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未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与约束。昆盈公司没有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均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也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昆盈公司解雇赵金锁是否合法及昆盈公司应否支付赵金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于本案中,首先,根据昆盈公司提交的内部公告及内部公告阅读签名表,明确载明未经备案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昆盈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赵金锁确认昆盈公司有该明确规定;其次,赵金锁于2016年12月29日确实存在携带手机入车间的行为,且赵金锁在离职申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其因带手机进入车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最后,从关于赵金锁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及工会意见可知,昆盈公司有就解除与赵金锁劳动关系的行为告知工会且得到工会同意。综上,本院认为昆盈公司解除与赵金锁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雇,故赵金锁诉请昆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金锁与被告东莞昆盈电脑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原告赵金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因原告申请免交并得到批准,故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