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秋霞与杨广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霞,杨广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3908号原告:曾秋霞,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桥,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曾秋霞诉被告杨广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秋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广桥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2000元为由,申请将诉讼请求1中的50000元变更为4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2016年5月22日向原告借取现金5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7月22日前还清借款,但被告违背承诺,至今只归还过本金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唯有起诉到本院,望本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杨广桥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杨广桥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曾秋霞借现金伍万元,于2016年5月22日借款到2016年7月22日还清。借款人杨广桥。至今为止,原告只偿还了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欠款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广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秋霞偿还欠款48000元;二、被告杨广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秋霞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杨广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