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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凤与马胜力、孙连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马胜力,孙连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住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胜力,住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连仕,住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凤因与被上诉人马胜力、孙连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被上诉人马胜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被上诉人孙连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马胜力、孙连仕已偿还李凤借款本金数额、已付利息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邓立波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