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0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力与杨某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力,杨某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74号原告杨某力法定代理人李某妮,委托代理人谢奕蔓,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力与被告杨某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杨某力负担。审 判 员 黄淡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