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2612号 王舸与王立春、大连诚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舸,王立春,大连诚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王舸,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立春,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诚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56651-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小平岛西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舸与王立春、大连诚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