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字第9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微与张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张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9176号原告王微,女,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付小玲,张文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微与被告张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微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微承担。审判长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