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艳与王治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王治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被执行人:王治山申请执行人胡艳与被执行人王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2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治山未能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胡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治山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治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胡艳约谈并告知本院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