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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中长与李会武、李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长,李会武,李宾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157号原告:魏中长,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会武,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宾武,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魏中长与被告李会武、李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魏中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中长撤诉。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