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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平与陈俊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平,陈俊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990号原告:XX平,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卿,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XX平与被告陈俊卿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XX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XX平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XX平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