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松鹏与周道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鹏,周道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141号原告:许松鹏,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云,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道庆,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鹏与被告周道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松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松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松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更多数据: